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全面推動我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強化政府采購社會監督,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反映。
各級財政部門、各有關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從依法治國、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重塑政府采購制度的高度,全面推進我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依法、穩妥、有序進行。
省級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自2015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各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要結合本地實際,確保2015年年底前全面推開。其他縣(市、區)實施時間由各市確定。
山東省財政廳
2015年3月11日
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制度,提高政府采購活動的透明度和社會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以及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信息,是指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文件、采購公告、采購結果、采購合同、驗收報告等政府采購活動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以外,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內容規范、渠道統一、告知廣泛、利于查找、合法有效的原則。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含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下同)是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政府采購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和評價等職責。
第八條 “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是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唯一指定媒體,按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在該網站上公開向社會發布。在設區的市級政府采購媒體以及其他媒體上發布的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同時上傳至該網站一并發布。
第二章 信息公開范圍與內容
第九條 采用招標、競爭性談判(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購信息均應當公開;采用單一來源、自行采購方式(涉密采購除外)的,只公開采購合同;采用詢價方式的,采購需求、驗收報告可不予公開,其他均應當公開。
第十條 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分包預算、預算金額等內容。
第十一條 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技術和服務等具體要求。需求公示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
(三)采購品目代碼及名稱;
(四)技術和服務要求;
(五)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二條 采購文件。采購文件包括招標文件、談判(磋商)文件和詢價通知書。采購文件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載明采購項目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采購公告。采購公告包括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談判(磋商)公告、詢價公告、更正公告、中標(成交)公告、廢標(終止)公告。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采購可以不公開談判(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ǘ┱袠隧椖康拿Q及編號、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項目分包預算;
?。ㄎ澹┇@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六)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少徣?、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ǘ┎少忢椖康拿Q及編號、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采購項目的性質;
?。ㄈ┕藤Y格要求;
?。ㄋ模┨峤毁Y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地點及資格審查日期;
(五)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六條 競爭性談判(磋商)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少徣?、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及編號、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項目分包預算;
(五)獲取談判(磋商)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文件售價;
(六)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報價(開啟)時間及地點;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七條 詢價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少徣?、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及編號、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項目分包預算;
(五)獲取詢價通知書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文件售價;
(六)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地點;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八條 信息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少徣?、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ǘ┰娴牟少忢椖棵Q及編號、首次公告日期;
?。ㄈ└马?、內容及日期;
(四)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九條 中標(成交)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及編號;
?。ㄈ┍卷椖抗嫒掌?、中標(成交)日期;
(四)中標(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成交)金額;
(五)中標(成交)清單,包括主要中標(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等;
(六)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七)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審結果;
(八)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方式采購中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的,還應當包括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二十條 廢標(終止)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及編號;
(三)采購公告發布日期;
(四)廢標(終止)原因。
(五)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二十一條 采購結果。采購結果包括評審委員會成員具體評審結果、中標成交供應商情況、中標成交標的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采購合同。采購合同應當按照合同標準文本載明合同標的、合同金額、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采購合同公示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合同名稱及編號;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四)合同金額;
(五)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 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標的以及技術、服務等標準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證明。驗收報告公示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ǘ┖贤Q及編號;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四)合同金額;
(五)主要履約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等;
(六)驗收結論性意見;
(七)驗收小組成員名單。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予以公開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開方式與要求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必須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以及采購公告中公開采購項目分包預算。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在正式開展采購活動之前,應當將采購需求予以公示,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潛在供應商的意見建議。公示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采購人在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或提交采購建議書時,應當將經公示完善后的采購需求和征求的意見建議一同交付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采購文件應當隨招標公告、談判(磋商)和詢價公告一同公布。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以及談判(磋商)文件發生實質性變動的,采購文件應當隨成交公告一同公布。采購文件公布前,應當經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共同書面確認。公告的電子采購文件應當同紙質采購文件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條 采購公告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時間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公告內容和格式予以發布。
第三十條 采購結果應當在中標(成交)公告中予以體現和發布。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審情況可以采取公布預中標供應商得分情況、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分等多種方式公開。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采購合同予以公開發布。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報告予以公開發布。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依法應當公開政府采購信息而未公開的;
(二)未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開采購信息的;
(三)政府采購信息內容明顯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四)在兩個以上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項目信息的實質內容明顯不一致的;
(五)未按規定期限公開政府采購信息的。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活動無效,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采購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
(二)公開的信息不真實,有虛假或者欺詐內容的。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采購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規范性文件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和PPP項目采購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原《省財政廳關于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庫〔2008〕31號 )同時廢止。